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543號
TYDV,107,司促,28543,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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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43號
債 權 人 曾肇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金額其中129 萬元之依據( 如103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 號案件之分配表)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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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