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53號
債 權 人 莊懷忠
債 務 人 毛俊雄
債 務 人 張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毛俊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
免其給付義務。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
,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
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毛
俊雄聲請按月息2 %計算之利息部分,已超過週年利率20%
,故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
部分之利息請求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