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53號
TYDV,107,司促,28353,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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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53號
債 權 人 莊懷忠 
債 務 人 毛俊雄 
債 務 人 張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毛俊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
  免其給付義務。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
  ,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
  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毛
  俊雄聲請按月息2 %計算之利息部分,已超過週年利率20%
  ,故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
  部分之利息請求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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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