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01號
TYDV,107,司促,28301,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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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0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平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徐列舜 
訴訟代理人 邱碧梧 
債 務 人 湯凱軒 



債 務 人 湯治淳 



債 務 人 鄭采緹 



債 務 人 湯尚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貳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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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