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54號
債 權 人 何銘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義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釋明文件影
本。
二、提出債務人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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