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53號債 權 人 彭建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誌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為山東饅頭店獨資經營之相關釋 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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