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10號債 權 人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