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110號
TYDV,107,司促,28110,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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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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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