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085號
TYDV,107,司促,28085,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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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85號
債 權 人 呂炳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經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
  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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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