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822號
TYDV,107,司促,27822,201812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22號
債 權 人 至善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勁崴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勁崴工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至善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崴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