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7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李仁(即黃煥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芳佳(即黃煥超之繼承人)
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簡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煥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貳萬參仟
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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