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611號
TYDV,107,司促,27611,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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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11號
債 權 人 金財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銘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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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財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