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604號
TYDV,107,司促,27604,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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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04號
債 權 人 周吳珠 
非訟代理人 周憶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墩煌莊素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周墩煌莊素英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本票、支票、支票退票理由單、借據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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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