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濙溥(即劉賜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峻帆(即劉賜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鑫博(即劉賜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賜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賜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壹拾
參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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