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279號
TYDV,107,司促,27279,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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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279號
債 權 人 傅文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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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