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844號
TYDV,107,司促,26844,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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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莊建龍 
債 務 人 巫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參佰參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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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