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莊建龍
債 務 人 巫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參佰參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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