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任孝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壹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參
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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