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26號
債 權 人 簡順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順諒、簡順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原因究為「租金」或「等同租金之不當得
利」之請求?
二、表明本件債務人為「簡順諒及簡順欽」或僅是「簡順欽
」?
三、提出系爭大溪房地之租約或租金行情之參考依據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