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826號
TYDV,107,司促,26826,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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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26號
債 權 人 簡順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順諒簡順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原因究為「租金」或「等同租金之不當得
    利」之請求?
  二、表明本件債務人為「簡順諒簡順欽」或僅是「簡順欽
    」?
  三、提出系爭大溪房地之租約或租金行情之參考依據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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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