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92號
PCDV,106,訴,2092,2017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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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2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江國靖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青雲小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善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70,096 元【即排水溝占用面積6.75平方公尺(換算為2.041875
坪)乘以原告所陳報每坪442,417 元,計算式:2.041875坪×44
2,417 元/坪=1,070,09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1,692元(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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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