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03號
債 權 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太允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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