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440號
TYDV,107,司促,26440,201812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彭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督促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