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413號
TYDV,107,司促,26413,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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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13號
債 權 人 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進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林進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
  組織報備證明。
五、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聲請狀底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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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