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12號
債 權 人 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文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二、提出最新一期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務人現在正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四、提出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