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197號
TYDV,107,司促,26197,201812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97號
債 權 人 祐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悅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翰祥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翰祥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翰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