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56號
債 權 人 中壢美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金山即金山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債務人之登記資料,於107 年10月2 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魏
金山,系爭支票發票時( 107 年10月15日) ,鍾玉貞已非金山工
程行之法定代理人,故請變更債務人為「鍾玉貞」,或另提出其
他足以對魏金山即金山工程行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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