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153號
TYDV,107,司促,26153,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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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53號
債 權 人 石濤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信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麗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廖麗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石濤園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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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