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102號
TYDV,107,司促,26102,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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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 務 人 張菊嬅(原名:張菊華、張寶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陸萬捌
  仟捌佰貳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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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