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855號
TYDV,107,司促,25855,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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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徐恩福(原名:徐乙右、徐立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陸佰零玖元
  ,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參
  元,及其中貳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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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