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826號
TYDV,107,司促,25826,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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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26號
債 權 人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梁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城富士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的當選證明文件。及該委員的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補正蓋有正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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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