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26號
債 權 人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梁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城富士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的當選證明文件。及該委員的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補正蓋有正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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