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823號
TYDV,107,司促,25823,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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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23號
債 權 人 尚林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鶴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炳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炳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李炳盛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00號4 樓」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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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