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23號
債 權 人 尚林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鶴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炳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炳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李炳盛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00號4 樓」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