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764號
TYDV,107,司促,24764,2018122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葉桂秋(即劉淑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下
  同)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
  捌仟柒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柒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