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葉桂秋(即劉淑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下
同)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
捌仟柒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柒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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