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16號
債 權 人 李衍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志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 求金額之依據(據聲請狀所載內容,江志傑積欠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 萬元,而債權人已受償2 萬元,惟債權人請求 金額為4 萬5 千元),債權人亦未表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 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 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