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447號
TYDV,107,司促,23447,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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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47號
債 權 人 黃群超 
債 務 人 MADRIAGA JUDY GAMIS朱迪

債 務 人 DUMAGUIO ELVIE KRYSTLEPAYONG (艾兒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MADRIAGA JUDY GAMIS朱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DUMAGUIO ELVIE KRYSTLEPAYONG (艾兒維)已出境國
  外,有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
  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
  ,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於DUMAGUIO
  ELVIE KRYSTLEPAYONG (艾兒維) 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
  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此部分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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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