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63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財盛(即蔡蕙如之繼承人)、廖奕穎(即蔡蕙如之繼承人)、廖奕程(即蔡蕙如之繼承人)、廖昱萱(即蔡蕙如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廖奕程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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