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063號
TYDV,107,司促,21063,2018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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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財盛(即蔡蕙如之繼承人)廖奕穎(即
蔡蕙如之繼承人)、廖奕程(即蔡蕙如之繼承人)廖昱萱(即
蔡蕙如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廖奕程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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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