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69號
債 權 人 杜壹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沈文達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0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簽章、提出 私立弘道文理補習班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資料,該裁定 已於107 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 權人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提出民事補正狀,提出之桃園市 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仍未釋明弘道文理補習班為獨資或合夥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