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4號原 告 莊夢儀 被 告 陳章萬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 陳勝珠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 吳陳秀玉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 陳秀嬌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陳朱阿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章萬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陳勝珠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吳陳秀玉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陳秀嬌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朱阿有之遺產範圍內應向本院繳納」。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 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 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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