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7年度,14號
TYDV,107,司他,14,2018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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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4號
原   告 莊夢儀 
被   告 陳章萬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

      陳勝珠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

      吳陳秀玉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

      陳秀嬌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陳朱阿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章萬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陳勝珠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吳陳秀玉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陳秀嬌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朱阿有之遺產範圍內應向本院繳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 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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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