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24號
TYDM,107,附民,424,201812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陳公夏


被   告 沈桓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簡字第336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