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重訴字第6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仁
姜禮坤
姜禮富
蔡清海
閻仕有
謝穠謙(原名謝介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14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