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881號
TYDM,107,訴,881,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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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3號
                         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必謙


      廖錦堂





      鍾易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必謙廖錦堂鍾易志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古必謙廖錦堂鍾易志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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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