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3號
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必謙
廖錦堂
鍾易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必謙、廖錦堂、鍾易志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古必謙、廖錦堂、 鍾易志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