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658號
TYDM,107,聲,4658,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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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范如嫺


受 刑 人 邱昶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沒入保
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如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昶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 人范如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范如嫺因受刑人邱昶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 刑人釋放。嗣經檢察官以傳票合法送達至受刑人住所,通知 受刑人應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到案執行;復合法通知具保 人應於107 年11月30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均 未遵期到案。檢察官復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 刑人,然亦拘提未獲。又受刑人於107 年12月13日經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 經發布通緝中而尚未緝獲,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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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