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簡弘恩
受 刑 人 楊振豪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因毀損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弘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 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 萬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嗣該案確定後, 受刑人經聲請人准予分期繳納易科罰金,竟僅繳納1 期2 萬 元,嗣經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 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有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 件進行表、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 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