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350號
TYDM,107,聲,4350,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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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屈凱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屈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屈凱翔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 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於民國104 年7 月26日送監執行,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7 年12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屈凱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 43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 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於104 年7 月26日入監執行,並於107 年12月3 日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701896610 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 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10月21日,現尚 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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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