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亷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62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徐亷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亷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論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8 月確定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下稱桃園監獄)執行中,現 已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 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7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 98411 號函暨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裕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