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309號
TYDM,107,聲,4309,2018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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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承鈞(原名彭國峰)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3 日所為之107 年度聲字第4309號裁定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之 意旨,刑事裁定原本與正本不符之情形,顯係誤寫,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 第232 條之規定,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另可參照最高法 院72年台抗字第518 號判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之記載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 件」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 明,應將原裁定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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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