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7年度,2141號
TYDM,107,桃簡,2141,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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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聿紘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19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聿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聿紘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㈡、爰審酌被告恣意持空氣槍恐嚇告訴人周輝洲,致告訴人心生 畏懼,顯然目無法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考量被告犯後 即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並參酌 被告之品性、生活狀況、教育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至扣案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係被告預備讓周立揚簽發之空白本 票,與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無關,即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一 │空氣槍(含彈匣) │1支 │
├──┼─────────────┼──┤
│二 │本票 │6張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982號
被 告 李聿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聿紘為向周立揚索討債務,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23時許 ,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周立揚住處,然 周立揚並不在家,李聿紘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其 隨身包包內拿出空氣槍1 支(含彈匣1 個,經警方扣案鑑定 後,未達具殺傷力之門檻)擺放在該址客廳桌上予在場之周 立揚父親周輝洲觀看,並當場對周立揚之父親周輝洲恫稱: 若周立揚不還錢可能要把周立揚押走等語,使周輝洲擔心其 自身之生命、身體安全及周立揚之人身自由,致生危害於安 全。
二、案經周輝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聿紘於警詢時、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輝洲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證人周立揚 於偵訊中、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湘玫彭冠倫李泳坊、白秋 萍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桃園市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 出所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空 氣槍(含彈匣1 個)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 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扣案 空氣槍1 支(含彈匣1 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告訴暨報 告意旨雖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嫌,然被



告本件犯行之被害人乃在場之告訴人(證人周立揚於案發時 並不在場,顯非被害人),而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僅 證稱:被告要我交出周立揚,並提到「若周立揚不還錢可能 要把周立揚押走」等語,並未指稱被告有要求其交付財物, 是被告雖有對告訴人為恐嚇之行為,然其既未要求「告訴人 」交付財物,所為自與刑法恐嚇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 當,而不成立此罪,告訴暨報告意旨應有誤會。然此部分倘 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具事實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彭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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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