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7年度,1582號
TYDM,107,桃簡,1582,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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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孫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42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孫帆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含袋毛重共零點肆肆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蕭孫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 竟仍逕自收受進而持有由其友人所無償提供之扣案第二級毒 品,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尚微、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於 警詢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暨犯行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良有 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式及科刑之教 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 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 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自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 萬元。又被 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 請撤銷,併此敘明。
五、末查,扣案之透明顆粒1 包(含袋毛重0.45公克,因鑑驗取 用0.003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4465公克),經檢驗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34頁),核屬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 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 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 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294號
被 告 蕭孫帆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孫帆(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3 月11日傍晚某時許, 在桃園市中壢火車站附近某處,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STAVE 」之男子,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5公克)後而持有之。 嗣於107 年3 月31日上午10時39分許,為警在桃園市桃園區 樹仁三街與建新街口查獲,並扣得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 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孫帆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且扣案毒品經送檢驗,呈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 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刑案現場照片及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 編號:DD-0000000號、檢體類別:藥物)附卷可稽,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重量如前述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呂 俊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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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