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雅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雅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記載之「送觀察 、勒戒」前補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1 37號裁定」;第十行記載之警方查獲過程更正補充為「於上 址警方查獲另案被告楊貴英持有毒品及吸食器,而呂雅惠及 另四人亦在現場,其等均為準現行犯,並經呂雅惠之同意進 行採尿送驗,始悉上情」。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四行記 載之「尿液編號107I-060」後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 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勘查採証同意書」;第五行記載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後補充「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 」。
三、就警方查獲本件之程序之合法性及證據能力言之,經查: ㈠按桃園市○○區○○街00巷0 弄00號係另案即本院107 年度 原易字第72號案件之被告楊貴英及楊貴英之姪楊俊煇之住處 ,再依本院於該案107 年11月1 日之勘驗筆錄記載如下:【勘驗標的:警方蒐證光碟片檔案名稱「FILE0375.MOV」、「 FILE0376.MOV」、「FILE037.MOV」三個檔案。勘驗結果:
一、鏡頭對面可見一雙閃黃燈之警車停在大溪區自強街83巷6 弄 21號同一排,此時係早晨,屋外已天亮,有一員警(下稱員 警甲)配戴密錄器走向大溪區自強街83巷6 弄21號,可見有 一著深色衣褲之男子站在大溪區自強街83巷6 弄21號門前, 大溪區自強街83巷6 弄21號之大門是打開著的(如勘驗照片 一)。員警甲續走近至大溪區自強街83巷6 弄21號門前,可 見楊俊煇站在打開的大門門內(如勘驗照片二),員警甲向 楊俊煇詢問楊俊煇為何出現在這邊,楊俊煇稱「這是我阿嬤
的房間,我睡我阿嬤這邊」,員警甲問楊俊煇的媽媽呢,楊 俊煇手比向前方稱「在那邊哪」,員警甲問楊俊煇怎未照顧 其母,楊俊煇稱其要幫阿嬤搬東西,因阿嬤的腳受傷要回台 南把鐵片拿掉,此時楊俊煇往屋內走,員警甲亦跟隨楊俊煇 往屋內走,並續向楊俊煇問稱「北部的醫療資源不是比較好 嗎」,此時已可見屋內係一片黑暗,未有燈光,楊俊煇稱「 我媽有去問,可是主治醫生說不行」,員警甲稱「小孩子說 還有一個朋友跟你們住啊?」,楊俊煇稱「那是我阿姨的朋 友」,楊俊煇以手推開大門內另一扇鐵門往屋內走,員警甲 一面與楊俊煇閒聊一面跟著楊俊煇往屋內走,屋內仍係一片 黑暗(以下同),員警以手電筒照射,可聽見員警甲與楊俊 煇閒聊過程中,楊俊煇稱其阿嬤現在在醫院,員警甲經過一 道木門(如勘驗照片三)後,拉開一道類似塑膠門簾(如勘 驗照片四),員警將手電筒往門簾後方之房間內照射,可看 見一男一女坐在茶几旁之木椅上(如勘驗照片五、六),員 警甲認得女子為劉素貞(音同),問劉素貞為何在這邊,劉 素貞稱「等一下要和他們去工作」,員警甲又稱對男子很眼 熟,該男子走向員警甲,主動向員警甲打招呼並稱其剛出獄 ,員警甲稱忘記男子名字,該男子稱其叫「小偉」,員警甲 稱「啊,小偉小偉」,劉素貞與小偉稱要出工,員警甲稱現 在下雨天欵,劉素貞與小偉稱還是要工作啊,此時可見有另 一員警(戴黑色毛帽,即勘驗照片十三所示正在搜索的男子 )(下稱員警乙)拿著手電筒往屋內廊道走去,員警甲問有 燈嗎,劉素貞稱「沒有,停電」後稱沒有繳電費,員警甲在 房內看見劉素貞上開所坐木椅後方有一排及腰之白色置物箱 ,白色置物箱後面的地鋪上躺有一男子(腿露出置物箱外, 為警看見),員警甲問是誰,小偉與劉素貞均稱是工人,劉 素貞稱還有一個阿姨,員警甲從房間門口走近,看見該躺著 的男子,馬上認出是吳東采(音同)(如勘驗照片七),並 稱「你也出來(獄)啦?」,吳東采稱其也要去工作,員警 甲問坐在如勘驗照片八之牆壁下方椅子上之剛出獄二個月男 子之姓名,其稱其係陳政賢(音同,應即為上開小偉),員 警甲又走近上開一排白色置物箱看在地鋪上睡的是誰,經認 出是呂雅惠(如勘驗照片八之一)。員警甲推開房間外在房 間左側邊之一間廁所之白色塑膠門簾(聽見推門簾聲)(如 勘驗照片八之二)看見一男子坐在馬桶上,員警甲馬上認出 並問「你怎麼也在這邊」,該男子稱「在拉屎,我先拉一下 簾子」,後該男子稱其係江家豪(音同),江家豪後坐在房 內陳政賢旁邊,員警稱「你們都在這裡嘛」、「你們在幹嘛 啦」,眾人稱「我們要上班啊」,員警隨後稱「我看到水車
了,有東西就交出來喔」並將手電筒射向放水車之置物櫃上 方(如勘驗照片十),員警稱「我還沒開始搜就看到水車了 」、「他們五個是怎樣」、「水車是誰的,趕快講一講就好 了,等一下我們搜喔,我們簡單處理就好了」、「我們現場 只看到一個水車,你們身上有東西主動交出來」,戴毛帽之 員警乙在房內四處搜索,員警稱「放在外面,看就看到了, 藏都不藏」,後戴毛帽之員警乙在放水車之置物櫃上面第二 層看到一罐東西並問「這是什麼」,呂雅惠稱「這是冰糖」 (如勘驗照片十一),後戴毛帽之員警乙又進入吳東采、呂 雅惠上開所躺之處所即一排白色置物箱之後面(如勘驗照片 十一之一、十二)搜索並稱「我這邊看到一包」,員警甲稱 「呂雅惠是不是妳的,妳剛剛睡這邊喔」呂雅惠稱「不是我 的」,員警乙自地鋪拿起一個塑膠盒(如勘驗照片十一之一 )放在上開白色置物箱上(如勘驗照片十二),又轉頭搜索 地鋪,員警稱「放妳枕頭底下不是妳的?」呂雅惠稱「是在 枕頭底下嗎?」,員警乙打開上開自地鋪拿起之塑膠盒,拿 出吸食器2 組、甲基安非他命(如勘驗照片十三),員警乙 稱「這誰的,這一箱誰的?」員警甲向員警乙稱「振昇(由 此得知,員警乙係詹振昇),你有沒有辦法先拍照?」,員 警乙稱「這麼暗怎麼拍呀」員警甲稱「呂雅惠,東西也是從 你這邊找出來的,東西是不是妳的?」呂雅惠稱「不是」。 員警甲走至房間外在房間左側邊之上開廁所之白色塑膠門簾 處(如勘驗照片十三之一),鏡頭拍往廁所內拍,廁所後方 上面可見一窗戶透著些許亮光(如勘驗照片十三之二、十三 之三)即如勘驗照片九之廁所後方上面的窗戶,如勘驗照片 十三之四係廁所之白色塑膠門簾,鏡頭又照往廁所裡面,員 警甲發現被告在廁所內,稱「妳過來,是妳的,是不是?」 、「來這邊(即房內)坐著」、「我在想說為什麼這門推不 開」員警繼而搜索廁所內(如勘驗照片十四至十六),員警 甲稱「那是不是妳的?我同事那邊(即員警乙所搜出之上開 物品)」被告稱「不是,是阿胖的,是以前房東留下來的」 員警稱「那你是在互推囉」,後續繼續在房內搜索,並聯絡 所內支援,被告後稱「那個是我的」(以下略)。二、上開房間內及房間旁邊之廁所內一共發現有六人,三男三女 ,男性為陳政賢、吳東采、江家豪,女性為劉素貞、呂雅惠 、被告。
三、依上開勘驗照片八之二、九、十三之一、十三之二、十三之 三、十三之四、十四之一,警方發現江家豪所在之廁所,與 發現被告之廁所係同一間,顯然江家豪被警方發現而從廁所 出來後,被告才躲在廁所,或被告與江家豪均在廁所內,然
躲起來不讓警方發現,被告於107 年10月31日審理所稱,其 本來就在上廁所,警方來前已上了五、六分鐘廁所云云,顯 然不實。】有該勘驗筆錄影本附卷可稽。
㈡再本院於該案107 年11月28日審理時隔離詰問證人即查獲本 案之陳俊佑、詹俊昇二警員,證人陳俊佑證稱「(檢察官問 :當天為何會到現場去?)因為我們每天都會有通緝名單, 有一個通緝犯叫楊志龍住在上述地址即桃園市○○區○○街 00巷0 弄00號,電腦上的通緝專刊上記載楊志龍的住處就是 在這裡,且是當天才發布的,所以我們前往查訪。」、「( 檢察官問:去到現場後,你們是怎麼進到屋內的?)一個叫 楊俊煇的開門的。」、「(檢察官問:你是指楊俊煇開門, 同意你們進入屋內看看嗎?)是的,他帶我們進去的。」、 「(檢察官問:楊俊煇有住在案發現場的屋子裡嗎?)當天 他是住在那裡。」、「(檢察官問:你們進去屋內後,看到 甚麼?)就看到一道黑影閃到一個房間去,我們就順著那道 黑影過去,當時那個房間門是沒有關的,我們就看到房間裡 有四個人,他們的房子沒有電燈,我們在查證身分的過程中 ,發現廁所還躲著兩個人,我們在盤查身分時,就直接在桌 子上看到安非他命的毒品吸食器,所以我們就執行附帶搜索 。」、「(檢察官問: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扣到的安非他命吸 食器、玻璃球及安非他命兩小包,是誰所有的?)現場是楊 貴英承認她所有,他承認那是她的。」、「(檢察官問:這 些東西是在屋內的甚麼地方找出來的?)沒有印象,我印象 中有一包安非他命是在床墊下,其他忘記了。」、「(檢察 官問:你方才有說現場有兩個人躲在廁所,是哪兩個人?) 江佳豪及楊貴英,楊貴英躲在門後。」、「(檢察官問:你 們是怎麼發現江佳豪及楊貴英躲在廁所裡面?)是我的同事 詹振昇先發現的,他發現門好像沒有辦法完全打開,才發現 門板後躲一個人。」、「(檢察官問:因此當天你們是為了 追捕通緝犯,取得楊俊煇的同意進去屋內查看,因目視到有 安非他命吸食器,才會開始搜索整個房屋?)是的。」等語 ,而證人詹振昇則證稱「(檢察官問:為何會到上開現場去 ?)當天是原本要去查緝通緝犯楊志龍,然後敲上開住址的 門時,是由被告的姪子楊俊煇開門的,經過他姪子楊俊煇的 同意,我們就進去,當時勘驗畫面是我的密錄器,當天他們 家中都沒有燈,都是暗的,我看到一個影子閃過去,因為我 之前盤查過楊志龍,所以我知道他的身形、身高與長相,因 為我看到很像是楊志龍的身形,所以我就過去看,發現那個 房間裡有被告等六人。」、「(檢察官問:在現場有看到甚 麼犯罪的跡象嗎?)我們進去房間後,看到那六人之後,因
為看到的人都是我們大溪分局毒品管制人口,當時他們裡面 電燈也壞掉了,我們就用手電筒,就看到他們一個透明櫃子 上有一個安非他命的吸食器。」、「(檢察官問:現場你們 看到有安非他命的吸食器後,接下來有什麼作為?)我們就 問那六人,這個安非他命吸食器是誰的,他們都沒有人承認 ,他們說他們只是來工作而已,後來是楊貴英他自己承認東 西都是他的。」、「(檢察官問:現場除了有搜索到安非他 命吸食器外,還有其他的東西嗎?)我記得還有安非他命。 」、「(檢察官問:安非他命是誰的?)楊貴英的。」、「 (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楊貴英有承認安非他命是他的嗎? )嗯,因為當時都沒有人承認,我們就說趕快看是誰的,就 自首承認,趕快,楊貴英就說是他的,因為他好像住在那邊 。」、「(檢察官問:你們是在屋內的何處查獲楊貴英的? )我記得他是躲在房間裡的廁所後面的門。」、「(檢察官 問:所以你們是先發現安非他命吸食器後,才開始動手搜索 現場的嗎?)是的。」、「(法官問:你方才說密錄器是你 的,你是否還記得你走近桃園市○○區○○街00巷0 弄00號 大門時,首先看到大門前站了一個人,大門裡面站著楊俊煇 ,站在大門前的那個人是何人?是剛才的陳俊佑警員嗎?是 他先叫門的嗎?(提示勘驗照片一、二))站在大門前的是 陳俊佑,是陳俊佑先叫門的,第一張照片中,亮燈的那台警 車是我和陳俊佑開的車,當時我們在找門牌號碼,後來是陳 俊佑警員先找到的,因為我開車。」、「(法官問:由現在 提示的勘驗照片三至六,是你經過一道木門後,來到一個房 間,房間裡面用手電筒去照,就看到自稱『小偉』的陳政賢 (音同)和劉素貞(音同),在房間的右側牆壁(面對你的 左邊)也就是陳政賢坐的椅子後面,有一個置物櫃,這些景 象你是否記得?(提示勘驗照片三至六))記得,自稱『小 偉』的人不叫陳政賢,他叫陳曉瑋,劉素貞是叫做劉淑珍。 」、「(法官問:後來你進去房間,在房間的後方,有用大 型的白色塑膠置物箱隔起來的後面,有地舖,地舖上睡了一 男一女,分別是吳東采(音同)、呂雅惠(音同),警方是 先發現吳東采才發現呂雅惠,這部分是否記得?(提示勘驗 照片七、十一之一、十二、十三))記得,是這樣沒錯,吳 東采的寫法是吳東財,呂雅惠就是這樣寫。」、「(法官問 :警方在房間外面緊鄰的左側,一個白色塑膠門簾後面發現 一間廁所,而廁所內有一個叫做江佳豪的男子,坐在馬桶上 ,警方叫他出來,並且還說『難怪剛才門都推不開』,你是 否記得?(提示勘驗照片八之二、九))記得,廁所裡面最 先發現的是江佳豪,要去廁所,必須先進到房間那邊,而房
間則是打開一個木門進去,廁所是用塑膠門簾遮住的,在房 間的旁邊。」、「(法官問:依你密錄器,發現江佳豪之後 ,你叫江佳豪坐進房間來,此時,警方用手電筒照到方才我 所說的房間右側牆壁也就是第一時間發現陳曉偉他的座椅後 面的牆壁,牆壁邊擺了一個置物櫃,上面有吸食器一組,警 方就開始問吸食器是誰的、主動承認,此部分是否記得?有 無補充或更正?(提示勘驗照片十、十一))記得,法官說 的內容都正確,用手電筒照到牆壁邊上置物櫃上有吸食器後 ,戴毛帽的陳俊佑警員還有到那個櫃子去搜。」、「(法官 問:後來陳俊佑警員進到房間,我剛才所說的地舖去搜,從 地舖找到一個塑膠盒,從那塑膠盒裡找到安非他命和其他吸 食器,陳俊佑警員並且把這些東西放在大型塑膠置物箱上面 ,用手電筒照,這部分是否記得?有無補充或修正?(提示 勘驗照片十一之一、十二、十三))記得,內容都如同法官 所述。」、「(法官問:後來你又往方才同一間廁所去看, 又發現在同一個廁所內還躲了被告,所以後來你也有進去廁 所裡面搜索,這部分是否記得?有無要補充或更正?(提示 勘驗照片十三之一至十六))都正確。」、「(法官問:經 本院詳細比對,你發現江佳豪和發現被告的廁所,應該是同 一間廁所,是否正確?或是不同間廁所?)同一間,他們裡 面就一間廁所而已。」、「(法官問:也就是警方發現江佳 豪的時候,被告其實也躲在廁所裡,故意不出來或是當時被 告躲在其他地方,等到警察和江佳豪離開廁所後,被告才躲 進廁所內?)被告應該是一直都躲在廁所,只是我第一時間 只有發現到江佳豪,而沒有發現到被告。」等語。經核,證 人陳俊佑、詹振昇二人之上開審理證詞互核相符,且亦與本 院上開勘驗秘錄器檔案之勘驗結果相合。
㈢綜上,警方係因查緝通緝犯而至桃園市○○區○○街00巷0 弄00號查訪,經該戶之住民楊俊煇開門並由其陪同警方進入 該處,警方在該處之房間,一望即見放在房間右側(面對員 警左側)牆邊之置物櫃上有一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乃有後 續之搜索,警方陸續在該房間發現陳曉偉、劉淑珍、吳東財 、呂雅惠、江佳豪,最後並發現躲在房間旁之廁所內之楊貴 英。是警方既經上開民宅住民楊俊煇同意進入該民宅,則警 方進入之,乃屬合法,警方甫進入該處,即在房間上開明顯 一望得知之處所發現有得為犯罪證據之吸食器,在場人均顯 可疑為犯罪人(即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 項第2 款之準現行 犯),乃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之規定為附帶搜索,再經 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各毛重0.17公克、0.36公克)、吸 食器2 組、玻璃球1 支,乃將在場人包括楊貴英、呂雅惠在
內之三男三女之準現行犯帶回警局(派出所),其等均顯可 疑有施用毒品犯行,是警方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 條之2 之 規定對其等實施採尿之行為,是該次採得之包括被告在內之 尿液均有證據能力。
四、審酌被告於本件係第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觀察、勒 戒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 謝物之濃度(其中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分別為 1558、8581ng/ml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
被 告 呂雅惠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桃園市大溪區自強街83巷6弄21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雅惠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 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60號、第36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桃原簡字第2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月28日2時許,在桃園市○○區 ○○街00巷0弄00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 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2月1日6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雅惠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 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 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7I-06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 師 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06 日
書 記 官 謝 蓁 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