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21369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壢簡
字第4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榮恩能預見一般人取得 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 且取得他人帳戶提款卡、提款密碼之目的常在於取得贓款及 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民國105 年9 月20日某不詳時點,前往桃園市○鎮區○○路 ○○0 段0 號1 樓之統一超商雙榮門市,將其申辦之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透過某不知情之黑貓宅急便收送 貨人員,寄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某銀行專員者,指 定收件之「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及「王唯愷」, 以供該人或「王唯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 集團所屬成員取得被告黃榮恩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同年月22日下午4 時35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廖建富, 假冒為奇摩拍賣之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廖建富 前購物遭設定為分期交易,須配合郵局人員進行操作自動櫃 員機方可取消,致廖建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時52分許 ,自其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跨行存款新臺幣(下 同)2 萬9,985 元(不含手續費15元)至被告黃榮恩上開華 南銀行帳戶中,旋遭提領殆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下稱「本 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 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 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 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 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 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
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0月26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9130號提起 公訴,於106 年11月16日繫屬於本院,案號為106 年度易字 第3 號(下稱「前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 年11月15日桃檢坤翔106 偵9130字第107706號函影本暨該 函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按。而「前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恩明知金融 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 ,且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 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設 之銀行帳戶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詐欺 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以便利犯罪者收取贓款、避免遭 追查,竟基於縱使他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 罪行為,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5 年9 月20日,在 桃園市新屋區雙連路某7-11便利商店,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及大眾銀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大眾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新 北市○○區○○路00巷00號署名「王唯愷」之人,以此方式 幫助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黃榮恩交 付之上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告訴人 高啟盛、賴國桓、陳郁中、魏宏哲、余憶心、李秀雯、周莉 雯、林哲祥、蘇富祥、陳思涵施以詐術,致高啟盛等人陷於 錯誤,將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款至 黃榮恩提供之上揭帳戶後,旋即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有 該「前案」之檢察官起訴書電子檔列印本可按。由此可見, 「前案」中被告係以同時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中 國信託帳戶」及「大眾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 物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實行對告訴人高啟盛、賴國桓、陳 郁中、魏宏哲、余憶心、李秀雯、周莉雯、林哲祥、蘇富祥 、陳思涵詐欺取財之犯行,茲核「本案」與「前案」之犯罪 事實,被告均被訴以交付上開「華南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實行詐欺取財之犯行,2 案間 之被害人雖不同,然為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被害人受騙失財 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亦屬裁判 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揆諸前開說明,「前案」公訴意旨雖僅
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即提供上開「華南銀行」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幫助對告訴人高啟盛、陳郁中、魏宏哲詐欺取 財部分),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仍及裁判 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即提供上開「華南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幫助對「本案」告訴人廖建富詐欺取財部分) ,則「前案」與「本案」自屬同一案件。又前案係於106 年 11月16日繫屬於本院,已如前述,本件檢察官再以被告涉及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於106 年11 月7 日偵結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7 年3 月12 日繫屬於本院,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107 年3 月12日桃檢坤翔106 偵21369 字第0231 69號函暨該函上之本院收件戳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足憑,是前案確係先繫屬於本院甚明。從而,本件 檢察官以被告涉及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 事實,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3 項規定,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即屬同一案件而經重複 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本院自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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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匯入金額(新臺幣) │ 匯 入 帳 戶 │
│ │ 被害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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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啟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
│ │ │HITO網路購物平台會計人員致電,向告訴人高啟盛訛│戶 │
│ │ │稱作業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 │
│ │ │定,使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16分許,在台中 │ │
│ │ │市西區某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7,985元 │ │
├──┼────┼───────────────────────┼────────┤
│ 2 │賴國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 │被告之中國信託帳│
│ │ │某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向被害人賴國桓訛稱作業疏失│戶 │
│ │ │誤設成經銷商簽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 │
│ │ │其陷於錯誤,分別於是日晚間8時42分許及6時48分許│ │
│ │ │,在苗栗縣竹南鎮某郵政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1,080│ │
│ │ │元及8,123元 │ │
├──┼────┼───────────────────────┼────────┤
│ 3 │陳郁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53分許,佯裝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
│ │ │書寶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向告訴人陳郁中訛稱作業疏│戶 │
│ │ │失誤設成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 │
│ │ │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晚下午5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南 │ │
│ │ │區興大路145號中興大學內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9│ │
│ │ │8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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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魏宏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1日,佯裝HITO網路購物平│被告之華南銀行帳│
│ │ │台人員致電,向告訴人魏宏哲訛稱貨單條碼作業疏失│戶 │
│ │ │誤設成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 │
│ │ │陷於錯誤,於105年9月22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臺北 │ │
│ │ │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 │
│ │ │匯款2萬824元 │ │
├──┼────┼───────────────────────┼────────┤
│ 5 │余憶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 │被告之中國信託帳│
│ │ │某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向告訴人余憶心訛稱作業疏失│戶 │
│ │ │誤設成自動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 │
│ │ │陷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53分許,在臺中市沙鹿區 │ │
│ │ │台灣大道7段某7-11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 │
│ │ │000元 │ │
├──┼────┼───────────────────────┼────────┤
│ 6 │李秀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21分許,佯裝 │被告之中國信託帳│
│ │ │某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向被害人李秀雯訛稱作業疏失│戶 │
│ │ │誤設成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 │
│ │ │陷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21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 │ │
│ │ │神農路1段1號宜蘭大學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 │
│ │ │89元 │ │
├──┼────┼───────────────────────┼────────┤
│ 7 │周莉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10分許,佯裝 │被告之大眾銀行帳│
│ │ │魔莉斯店員致電,向告訴人周莉雯訛稱作業疏失誤設│戶 │
│ │ │成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 │
│ │ │錯誤,於是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2段771│ │
│ │ │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 │ │
├──┼────┼───────────────────────┼────────┤
│ 8 │林哲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19分許,佯裝 │被告之中國信託帳│
│ │ │HITO網路購物平台人員致電,向告訴人林哲祥訛稱作│戶 │
│ │ │業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使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37分許,在嘉義縣○ ○ ○○ ○ ○○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 │
│ │ │5,985元 │ │
├──┼────┼───────────────────────┼────────┤
│ 9 │蘇富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15分許,佯裝 │被告之大眾銀行帳│
│ │ │PAYEASY拍賣平台人員致電,向告訴人蘇富祥訛稱作 │戶 │
│ │ │業疏失誤設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使其陷於錯誤,分別於:①是日晚間6 時許,在新竹│ │
│ │ │市科學園區園區二路168 號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 │
│ │ │款2 萬9,303 元;②是日晚間6 時許,在新竹市科學│ │
│ │ │園區園區二路168 號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2 萬│ │
│ │ │9,989 元;③是日晚間6 時19分許,在新竹市科學園│ │
│ │ │區三路7-11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2 萬9,98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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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思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26分許,佯裝 │被告之大眾銀行帳│
│ │ │COLOR網站人員致電,向告訴人陳思涵訛稱作業疏失 │戶 │
│ │ │誤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 │
│ │ │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4分許,在臺中市霧峰區中正│ │
│ │ │路807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7,0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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