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251號
TYDM,107,易,1251,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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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撤緩偵字第25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改用通常程
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朱瑞典(其秉段樹文之命,於民國97年1 月間成立天道盟正 義會,由段樹文擔任正義會總會會長,朱瑞典擔任正義會總 會副會長及中壢分會長,其二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99年度偵字第2903號、第2904號提起公訴,以99年度偵緝 字第1175號- 第1178號、第1383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99年 度訴字第438 號審理中)、徐廣成葉作檀(其為天道盟正 義會中壢分會成員,其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903號、第2904號提起 公訴,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38 號審理中)、甲○○(曾 於99年間因圖利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性交易,經本院以99 年度桃簡字第304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執行完畢後 ,再於102 年間因轉讓偽藥愷他命予包括少年在內之多名人 士施用,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判處 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104 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於本件 構成累犯〉,又於103 年間犯頂替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 交簡字第16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3 年10月6 日執行 完畢)、鄧安倫歐祐丞、姓名年籍不詳之黑衣男乙(見下 開理由欄之勘驗結果)、藍衣男(見下開理由欄之勘驗結果 )、灰色上衣牛仔短褲男(見下開理由欄之勘驗結果)等人 (其中葉作檀徐廣成歐祐丞所涉暴行妨害公務、侮辱公務 員罪嫌俱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然依下開勘驗可知,歐 祐丞於本件並未參與犯罪行為,亦無證據顯示其與其他行為 人間具有犯意聯絡,檢察官本應不起訴處分,而誤為緩起訴 處分),於105 年10月16日0 時15分許至中壢區中山路與元 化路口之「家家買生活百貨中壢店」欲購買不詳種類之牌, 而與該店店員梁鉅昌發生口角,朱瑞典、甲○○本於傷害之 共同犯意聯絡,毆打梁鉅昌,線上巡邏員警程久瑞、白泓



林志達李致穎據報趕至現場,員警先在上開店內向朱瑞 典、甲○○、徐廣成瞭解狀況,詎甲○○見上開被害店員梁 鉅昌站在店門口,走向梁鉅昌喊「…雞巴」(台語),徐廣 成雖擋住甲○○,然朱瑞典亦走向被害店員梁鉅昌,並承前 傷害犯意,抬起左腳踢梁鉅昌,員警立即上前阻止朱瑞典徐廣成擋在朱瑞典與梁鉅昌間,徐廣成以台語向朱瑞典稱「 大仔」,試圖冷卻朱瑞典情緒,員警見狀乃呼叫線上快打部 隊支援,員警又以台語稱「我是塑膠的嗎」,朱瑞典指著該 員警嗆「空氣啦」,甲○○並上前與該員警胸對胸對峙。朱 瑞典旋又走向被害店員梁鉅昌,承前傷害犯意,以左手打梁 鉅昌右巴掌,員警稱「你們幹什麼東西啦」並隔開被害店員 梁鉅昌,此時,甲○○又要衝向梁鉅昌,員警再上前與甲○ ○對峙,徐廣成擋在甲○○前面,然甲○○仍不罷休,甲○ ○擺脫徐廣成,又欲衝向前而與員警對峙。嗣甲○○、徐廣 成仍想朝被害店員梁鉅昌走去,員警勸阻稱「好了,不要再 動手了」,詎徐廣成不聽勸阻而衝向被害店員梁鉅昌,本於 與朱瑞典、甲○○共同傷害犯意聯絡,以腳踢被害店員梁鉅 昌,梁鉅昌急往馬路邊跑,甲○○承前傷害犯意,亦從人行 道衝向馬路邊,以右肘及右拳捶被害店員梁鉅昌之頭部並辱 罵「幹」(梁鉅昌未對朱瑞典、甲○○、徐廣成提告傷害罪 )。此時,有一員警為阻止朱瑞典等人續對被害店員梁鉅昌 施暴,舉槍向天空威嚇,適支援警力林志達警員趕到,亦舉 槍向天空,並嚇令「蹲下,你們全部蹲下」,葉作檀平舉右 手指向林志達警員挑釁並走向員警稱「我幹嘛蹲下」,鄧安 倫亦稱「我幹嘛蹲下」並走至林志達警員面前,嗣甲○○舉 手指著被害店員梁鉅昌方向稱「操你媽B 」(梁鉅昌未對甲 ○○提告公然侮辱罪),林志達警員持續嚇令「叫你們蹲下 有沒有聽到」,葉作檀、甲○○先後很大聲地叫喊鼓噪,甲 ○○大喊「我幹嘛蹲下」、「我就是不蹲下怎麼樣」(二遍 )、「你很大耶」,葉作檀則稱「(槍)直接開好了」,葉 作檀又主動上前與支援之警力(包括林志達警員)對峙,甲 ○○亦上前與支援警力對峙,並以手指向員警,而葉作檀則 在旁大聲吼叫「我問你們是不是想開,啊,是不是」(三遍 ),甲○○再度欲衝向舉槍之支援警力,被另一員警擋住, 甲○○大聲吼叫「大聲啊你」。在路邊之甲○○、鄧安倫葉作檀、藍衣男仍不斷針對支援警力叫囂,鄧安倫指向林志 達警員大聲吼叫「好大喔你」、「那個是分局的啦」、「我 可以動了嗎」、「我不能買東西啊」並朝支援警力(包括林 志達警員)方向辱罵「媽的」(此時警方未將之即時逮捕) ,鄧安倫仍不罷休,續朝支援警力方向嗆「支援叫多一點、



我會笑死掉」,甲○○亦嗆「我會笑死掉」,葉作檀嗆「一 來就拉槍機」,又朝上開支援警力方向辱罵「他媽的」(此 時警方未將之即時逮捕),鄧安倫續嗆「我們有不讓你處理 」、「我們有幹嘛嗎」、「你們還拉槍機」,葉作檀亦在旁 助勢。甲○○不理會員警已數次制止其等人馬續對被害店員 梁鉅昌施暴,竟走向在人行道之梁鉅昌,以右手搭在被害店 員肩膀上,遭員警制止,甲○○故稱「我不能跟他講話」、 「我不能找他講話」。於此同時,葉作檀鄧安倫等人仍持 續嗆支援警力並與支援警力對峙,鄧安倫持續大動作、大聲 囂張嗆上開舉槍之支援員警林志達並稱「你還推我」,徐廣 成乃上前辱罵林志達警員「你娘雞巴」(此時警方未將之即 時逮捕)並衝向該員警,歐祐丞上前阻擋徐廣成。上開人等 仍對支援警力之舉槍行為不滿而持續對支援警力叫囂,葉作 檀向林志達警員嗆「你怎麼樣不要拉槍機就都沒事」,徐廣 成以右手拍打林志達警員所戴之安全帽又以左手推林志達警 員右前胸,然林志達警員立即將徐廣成推回,葉作檀見狀不 滿,向林志達警員大聲罵「我操你媽的」,葉作檀旋遭警壓 制逮捕,警方在已開始壓制逮捕葉作檀時,甲○○、黑衣人 乙、鄧安倫徐廣成基於暴行妨害公務員之共同犯意聯絡, 均上前推擠、阻止員警壓制逮捕葉作檀,而以此強暴方式妨 害警方進行逮捕現行犯葉作檀之職務,甲○○在遭員警向後 拉開後,仍不聽制止,極力擺脫員警,並在擺脫員警後再衝 向前(即葉作檀及逮捕葉作檀之員警處)(此時警方並未將 甲○○、徐廣成、黑衣人乙、鄧安倫以現行犯即時逮捕)。 警方逮捕葉作檀時,林志達警員稱「他(葉作檀)罵我操你 媽雞巴啦」,鄧安倫藉機指著林志達警員辱罵「他(葉作檀 )罵操你媽雞巴,剛好而已啦」(此時警方仍未將之以現行 犯即時逮捕),並持續與林志達警員爭執,在旁邊之徐廣成 因不滿葉作檀遭逮捕,竟出言恐嚇(檢察官誤對徐廣成所涉 該部分恐嚇罪為不起訴處分)林志達警員稱「你家住哪裡」 、「你叫什麼名字」(多遍),林志達警員稱「我在中壢分 局等你」,中壢派出所所長見狀上前稱「我是中壢派出所所 長,你告訴我,你想知道什麼」,詎徐廣成仍不知收歛而續 恫嚇上開員警林志達「你的法律關係這麼好,我想請教你家 在哪裡」並同時指示身旁之黑衣男乙以手機對林志達警員拍 照、攝影,同時向林志達警員稱「這帥哥」、「你就最大」 。中壢派出所所長稱「我們要用社維法辦你(徐廣成)啦」 並指示在場員警將所有之人都帶回去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甲○○不服中壢派出所所長之命令,一再嗆員警無權利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之帶回,警方乃壓制逮捕甲○○。徐廣成



未遭警即時逮捕,竟不知收歛,向林志達警員稱「人啦,年 輕人啦喔」,林志達警員稱「不用你來教我,剛才一直問我 家在哪裡,你什麼意思」,徐廣成大為光火,故意轉到右邊 去辱罵友人(即上開灰色上衣牛仔短褲男)並以手指「你這 個神經哪,我操你媽的」,徐廣成始隨即遭警壓制上銬逮捕 。中壢分局某偵查佐(下稱偵查佐甲)要求朱瑞典回派出所 作說明,朱瑞典又與警方爭執,大聲稱「你們不用這麼兇啦 ,還拿槍」(台語),有另一偵查佐(下稱偵查佐乙)上前 稱「你們在罵我們的,怎樣啊」,朱瑞典聽聞情緒更為激動 ,欲上前找該偵查佐,中壢派出所所長及另一偵查佐擋在朱 瑞典與上開偵查佐乙之間,並安撫朱瑞典情緒,有一警員出 聲「你跟所長先回去」,朱瑞典轉向蒐證拍攝之員警稱「你 不用攝啦」(台語),又指著警員恐嚇稱「相遇得到啦」( 台語)(此時警方未將之以現行犯即時逮捕),朱瑞典面向 騎樓下之小弟,囑其等撤退後,始跟隨偵查佐往中壢派出所 所長之銀色自小客車(非警用巡邏車)走去(警方自始至終 未拘束逮捕及限制其行動自由)。警方於上開逮捕甲○○、 徐廣成之際,甲○○、徐廣成各承前暴行妨害公務之同一犯 意,因抗拒逮捕,而使警員白泓翔受有右側膝部擦傷,警員 李致穎右側手部挫傷,警員林志達受有右側前臂擦傷(白泓 翔警員已於偵查中撤回傷害之告訴)。警方後續以徐廣成葉作檀、甲○○、歐祐丞四人涉強暴脅迫妨害公務、侮辱公 務員、恐嚇危害安全、傷害等罪嫌,移送法辦。二、案經白泓翔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台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緩起訴處分,再撤銷甲○○之緩起 訴處分,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甲、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偵查中之共同被告葉作檀徐廣成、歐 祐丞於內勤偵訊中以證人身分,除關於自己部分之陳述,就 有關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均於供前具結所為之陳述,且 檢察官有依法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之拒絕證言權,既係 檢察官依法訊問,復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其等於檢察官訊問 時有受違法取供情事,並無何特別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於 本院審理程序中亦不爭執其等證據能力,是依上開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另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 用之所有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所涉上開暴行妨害公務部 分坦承不諱,然其於警詢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剛好路過 看見友人與他人發生糾紛,伊停車下來勸阻,後警方到場, 都還沒瞭解事件就拔槍叫我們趴下,然後伊與警方口角,伊 未辱罵警方卻被警方以多數強制暴力將伊強制帶回云云,又 於內勤偵訊前階段辯稱:伊看到葉作檀與警方有爭執,後來 警方壓制葉作檀,伊在旁邊沒有做事情,只有要幫伊朋友( 葉作檀)撿眼鏡,警方後來要將伊帶回,所以伊才有這些動 作(與警方推擠),伊不是故意要推警方的,後階段則辯稱 :伊承認妨害公務,然不承認傷害云云。而證人即偵查中之 共同被告葉作檀於內勤偵訊證稱其餘三位被告看到伊與商家 發生爭執,警方到場問訊要把伊帶走,他們三位就攔在伊與 警方中間,他們有與警方拉扯,但伊當時被壓制在地板,所 以後續不清楚,伊聽到徐廣成對警方說「你家住哪」等語。 證人即偵查中之共同被告徐廣成於內勤偵訊時證稱伊本來在 車上,伊下車時葉作檀已被警方壓制,伊未注意甲○○、歐 祐丞在做什麼云云。證人即偵查中之共同被告歐祐丞於內勤 偵訊時證稱我們三人下去後警方已經到了,伊擋在警方葉作 檀中間,徐廣成下來後有拉伊,伊後來被上銬帶走,伊不清 楚他們與警方爭執情形等語。惟查:
⒈經本院詳細勘驗在場員警之三段密錄器檔案,勘驗結果分別 以:「
㈠勘驗時間:107年11月8日上午8時30分至晚間7時10分。 勘驗地點:刑事第十九法官辦公室。
㈡勘驗標的:警方蒐證光碟片白泓翔之密錄器檔案。 ㈢勘驗結果:
①警方據報趕到被害店員之店家(家家買),朱瑞典情緒激 動稱其和店員打架,店員已離開。(如勘驗照片1 ) ②朱瑞典稱其係因為要買牌,所以來該店,甲○○稱其也有 動手打店員。(如勘驗照片2 )
③甲○○見被害店員站在店門口,甲○○走向被害店員喊「 …雞巴」(台語),徐廣成擋住甲○○,朱瑞典亦走向被 害店員。(如勘驗照片2-1 )
朱瑞典抬左腳踢被害店員。(如勘驗照片2-2) ⑤拍攝員警立即上前阻止朱瑞典徐廣成擋在朱瑞典與被害



店員間,徐廣成以台語向朱瑞典稱「大仔」,試圖冷卻朱 瑞典情緒(如勘驗照片2-3 ),員警呼叫線上支援。 ⑥員警以台語稱「我是塑膠的嗎」,朱瑞典指著員警嗆「空 氣啦」,甲○○上前與員警胸對胸對峙。(如勘驗照片3 )
朱瑞典又走向被害店員,並以左手打被害店員右巴掌。( 如勘驗照片4 )
⑧員警稱「你們幹什麼東西啦」並隔開被害店員,此時,甲 ○○又要衝向被害店員,員警再上前與甲○○對峙,徐廣 成擋在甲○○前面。(如勘驗照片4-1 )
⑨甲○○擺脫徐廣成,又欲衝向前而與拍攝員警對峙。(如 勘驗照片4-2 )
朱瑞典擋住甲○○,不使其繼續與拍攝員警對峙。(如勘 驗照片5 )
⑪被告方面之人馬(包含歐祐丞)將另一想要上前支援拍攝 員警之員警圍住,該員警以台語稱「不要把我拉住喔」。 (如勘驗照片5-1 )
⑫甲○○徐廣成仍想朝被害店員走去,拍攝員警稱「好了 ,不要再動手了」。(如勘驗照片6 )
徐廣成衝向被害店員,以腳踢被害店員,被害店員急往馬 路邊跑。(如勘驗照片7 )
⑭甲○○亦從人行道衝向馬路邊,以右肘及右拳捶被害店員 之頭部並喊「幹」。(如勘驗照片8 )
⑮此時,有一員警為阻止被告人馬續對被害店員施暴,舉槍 向天空,支援警力林志達警員趕到,亦舉槍向天空,並叫 「蹲下,你們全部蹲下」,此時葉作檀平舉右手指向員警 挑釁並走向員警稱「我幹嘛蹲下」,穿著黑色短上衣白色 長褲之男子(下稱黑衣男或黑衣人)亦稱「我幹嘛蹲下」 並走至林志達警員面前(如勘驗照片9 )。拍攝員警稱「 好了,好了」,甲○○舉手指著被害店員方向稱「操你媽 B 」。
林志達警員持續叫喊「叫你們蹲下有沒有聽到」,葉作檀 、甲○○先後很大聲地叫喊,甲○○稱「我幹嘛蹲下」、 「我就是不蹲下怎麼樣」(二遍)、「你很大耶」(自己 比警更大聲),葉作檀稱「直接開好了」。(如勘驗照片 10、11、11-1)
葉作檀又主動上前與支援之警力對峙(如勘驗照片11-2) ,甲○○亦上前與支援警力對峙,並以手指向員警,葉作 檀稱(大聲吼叫)「我問你們是不是想開,啊,是不是」 (三遍)(如勘驗照片11-3)。




⑱甲○○再度欲衝向舉槍之支援警力,被另一員警擋住,甲 ○○稱(大聲吼叫)「大聲啊你」。(如勘驗照片11-4) ⑲在路邊之被告方面之人馬三人(包括葉作檀)舉起手指向 支援警力,最右邊之黑衣男指向林志達警員稱(大聲吼叫 )「好大喔你」、「那個是分局的啦」、「我可以動了嗎 」。期間,徐廣成一度擋在上開在路邊之被告方面之人馬 三、四人及甲○○之面前。(如勘驗照片12、12-1) ⑳在路邊之被告方面之人馬仍不斷朝員警嗆聲,徐廣成亦仍 站在其等與員警中間。(如勘驗照片12-2) ㉑上開黑衣男稱「我不能買東西啊」並朝員警方向辱罵「媽 的」。(如勘驗照片12-3、12-4)
㉒上開黑衣男朝員警方向嗆「支援叫多一點、我會笑死掉」 ,甲○○亦嗆「我會笑死掉」,葉作檀嗆「一來就拉槍機 」。(如勘驗照片12-5)
㉓上開黑衣男又朝員警方向辱罵「他媽的」。(如勘驗照片 12 -6 )
㉔上開黑衣男朝拍攝員警嗆「我們有不讓你處理」、「我們 有幹嘛嗎」、「你們還拉槍機」,葉作檀亦在旁助勢。( 如勘驗照片12-7)
㉕甲○○走向在人行道之被害店員,以右手搭在被害店員肩 膀上,員警制止,甲○○稱「我不能跟他講話」。(如勘 驗照片12-8)
㉖甲○○一直欲找被害店員,其一直向警稱「我不能找他講 話」,員警稱「你們三四個對他一個」,同時,在鏡頭右 後側,葉作檀、上開黑衣男仍持續嗆警並與警對峙。(如 勘驗照片12-9)
㉗上開黑衣男持續大動作、大聲囂張嗆上開舉槍之員警林志 達並稱「你還推我」。(如勘驗照片12-10 ) ㉘被告方面之人馬推上開舉槍之員警林志達歐祐丞上前阻 擋,徐廣成又上前辱罵舉槍之員警林志達「你娘雞巴」並 衝向該員警,歐祐丞上前阻擋。(如勘驗照片12-11 、12 -12 )
葉作檀林志達警員嗆「你怎麼樣不要拉槍機就都沒事」 。(如勘驗照片12-13 )
葉作檀向支援警力大聲罵「我操你媽的」。(如勘驗照片 13)
葉作檀遭警壓制逮捕。(如勘驗照片14)
㉜員警稱「他罵我操你媽雞巴啦」,上開黑衣人指著警方辱 罵「他(葉作檀)罵操你媽雞巴,剛好而已啦」(如勘驗 照片15)




㉝後續逮捕之過程中,被告方面有人喊「濫用職權」。 ㉞上開黑衣人與上開舉槍員警林志達爭執,黑衣人稱該員警 推其三次都有錄到時,在旁邊之徐廣成恐嚇該員警「你家 住哪裡」、「你叫什麼名字」(多遍),該員警稱「我在 中壢分局等你」(如勘驗照片16至18),中壢派出所所長 稱「我是中壢派出所所長,你告訴我,你想知道什麼」( 如勘驗照片19)。
徐廣成恐嚇上開員警林志達「你的法律關係這麼好,我想 請教你家在哪裡」。(如勘驗照片20)
㊱派出所長指示員警將被告方面的人都帶回去,依社維法處 理。(如勘驗照片21)
㊲員警向徐廣成稱「我們要依社維法辦你啦」,被告方面之 藍衣人上前欲阻擋,員警稱「我們要依社維法辦他」。( 如勘驗照片22)
㊳甲○○與多位員警爭執,聽不清楚內容,然可聽見甲○○ 稱「…什麼社維法」,甲○○又與員警對峙,有員警稱「 銬起來、銬起來」、「壓制、壓制」,警方壓制逮捕甲○ ○。(如勘驗照片23、24)
徐廣成又在路邊與上開舉槍之員警林志達爭執,該爭執內 容聽不清楚,員警林志達稱「…問我家在哪是什麼意思」 ,徐廣成隨即大聲喊「操你媽的」(如勘驗照片25),並 隨即故意將頭轉向馬路方向之友人(灰色上衣、牛仔短褲 )並以手指「你這個神經哪,我操你媽的」(其實該時上 開舉槍之員警林志達就在徐廣成旁邊)(如勘驗照片26、 27),被告之友人故意稱「他是在講我」(如勘驗照片28 ),徐廣成隨即遭警壓制上銬逮捕(如勘驗照片29)。 ㊶分局偵查佐甲要求朱瑞典回派出所作說明,朱瑞典稱「他 們十幾個逮捕一個」(如勘驗照片30)。一警員上前向朱 瑞典稱「你是朱瑞典嘛」,朱瑞典稱「朱瑞典怎麼樣啊」 ,該警員稱「…有需要這樣嗎」,偵查佐甲安撫朱瑞典情 緒稱「老闆,老闆,就這樣啦」,朱瑞典仍大聲稱「你們 不用這麼兇啦,還拿槍」(台語),偵查佐乙上前稱「你 們在罵我們的,怎樣啊」(如勘驗照片31),朱瑞典聽聞 情緒更為激動,欲上前找偵查佐乙,所長及偵查佐甲擋在 朱瑞典與偵查佐乙之間,並安撫朱瑞典情緒(如勘驗照片 32),一警員出聲「你跟所長先回去」,朱瑞典轉向拍攝 員警稱「你不用攝啦」(台語),又指著警員恐嚇稱「相 遇得到啦」(台語),上開警員及偵查佐甲安撫朱瑞典情 緒稱「好了、好了」(如勘驗照片33),朱瑞典本要跟隨 所長及偵查佐甲走向警方車輛,然又轉向在騎樓下之被告



方面人馬,被告方面人馬稱「老大,我們沒有動喔」,朱 瑞典向其等稱「還在這裡幹什麼,撤退」,後即跟隨偵查 佐甲往所長之銀色自小客車(非警用巡邏車)走去(警方 未拘束逮捕及限制其行動自由)(如勘驗照片34、35)。 上開黑衣人及上開灰色上衣牛仔短褲男在路邊目送朱瑞典 上車(如勘驗照片36、37)。」有該日之勘驗筆錄附於本 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876 號卷內可憑。再「 ㈠勘驗時間:107 年11月9 日上午8 時30分至下午4 時30分 。
勘驗地點:刑事第十九法官辦公室。
㈡勘驗標的:警方蒐證光碟片林志達之密錄器檔案。 ㈢勘驗結果:
警員林志達係騎機車趕來支援,其一到場就可見有一員警已 舉槍朝向天空,而上開黑衣男(白色長褲)、葉作檀正和該 舉槍員警對峙(如勘驗照片38)。林志達警員馬上下車亦站 在上開員警旁,可聽見林志達警員叫「全部蹲下」(如勘驗 照片39),上開黑衣男稱「我幹嘛蹲下」(二遍),林志達 警員又喊「全部蹲下」,上開黑衣男稱「我幹嘛蹲下」、「 我沒動啊」,葉作檀在旁大喊「我幹嘛蹲下」(三遍)(如 勘驗照片39、39-1),林志達警員稱「我叫你蹲下有沒有聽 到」,甲○○大喊並用手比向林志達警員「我不想蹲下怎麼 樣」、「我就不要蹲下怎麼樣」、「你很大耶」(如勘驗照 片40),林志達警員稱「證件拿出來給我」,甲○○大叫「 我沒帶啦」、「聽得懂嗎」、「我沒有帶證件」,林志達警 員稱「沒帶證件不用講那麼大聲啦」(如勘驗照片41、42) ,葉作檀喊「你開啊,直接開好了」(如勘驗照片43),林 志達警員稱「有比警察大聲的,站出來好了」,葉作檀、甲 ○○、上開黑衣男往林志達警員方向逼進,遭另二員警制止 (如勘驗照片44),甲○○仍不斷逼上前挑釁,葉作檀亦不 斷在旁叫喊「你是不是想開啦」,此後葉作檀、上開黑衣男 、甲○○仍不斷叫囂,徐廣成擋在葉作檀、上開黑衣男、甲 ○○前方並稱「都不要講話喔」,上開黑衣男在徐廣成後方 朝林志達警員方向嗆「支援叫多一點、我會笑死掉」,甲○ ○亦嗆「我會笑死掉」,葉作檀又嗆「一來就拉槍機」,此 後黑衣男、葉作檀仍不斷叫囂,黑衣男一直稱「我幹嘛要蹲 下」,葉作檀稱「一來就拉槍機」。徐廣成林志達警員稱 「…好兄弟,這樣不行嗎,你家在哪裡」、「地址給我」( 如勘驗照片45、46),葉作檀林志達警員逼近,並大喊「 操你媽的」(如勘驗照片47),隨後遭警壓制逮捕。警方在 逮捕葉作檀之過程中,上開黑衣男逼近林志達警員,員警稱



這樣是妨害公務喔(如勘驗照片48)。徐廣成林志達警員 稱「大哥,你家住哪裡,我想記住喝個茶,你好棒喔」、「 我想做警察」、「你家住哪裡」,林志達警員稱「你到中壢 分局找我」、「我不會跑」,徐廣成又稱「你叫什麼名字啦 」(問三遍)(如勘驗照片49),中壢派出所所長趕到(如 上勘驗)。徐廣成林志達警員稱「阿SIR ,我想請教你, 法律關係這麼好,你家住哪裡」,該時,徐廣成右邊第二位 穿黑上衣胸前有字男正在拿手機錄影(如勘驗照片50、51) ,徐廣成又轉向該穿黑上衣胸前有PRADA 字樣男(手上臂有 刺青)(下稱黑衣男乙或黑衣人乙),叫穿黑上衣胸前有字 男將林志達警員照起來(如勘驗照片52),該男子拿手機持 續錄影,徐廣成故意向該男子講這(指林志達警員)帥哥( 如勘驗照片53),徐廣成又向林志達警員稱「你就最大」。 所長稱「我們要用社維法辦你啦」。員警向甲○○稱「要請 你回去瞭解狀況,你在兇什麼」,甲○○稱「我不會跟你們 回去啦,聽不懂啊」,員警稱「你違反社維法,我們要把你 帶回去瞭解」,甲○○稱「告訴我一下什麼叫社維法,法規 第幾條,什麼玩意,不要碰我」、「我有人權,你不要碰我 」,甲○○拒絕與警回派出所,遭警壓制逮捕(如勘驗照片 54)。林志達警員問上開黑衣男身分證字號、名字,該男子 稱「Z000000000、鄧安倫(音同)」(如勘驗照片55)。徐 廣成向林志達警員稱「人啦,年輕人啦喔」,林志達警員稱 「不用你來教我,剛才一直問我家在哪裡,你什麼意思」( 如勘驗照片56、57),徐廣成故意轉到右邊去辱罵友人,而 遭警逮捕(如上開勘驗)」。有該日之勘驗筆錄附於本院 107 年度桃簡字第876 號卷內可憑。再「
㈠勘驗時間:107 年11月9 日下午4 時30分至晚間6 時30分 。
勘驗地點:刑事第十九法官辦公室。
㈡勘驗標的:警方蒐證光碟片標「中山元化旁觀」之密錄 器檔案。
㈢勘驗結果:
①藍衣男欲往林志達警員警員方向走,徐廣成擋在前面。( 如勘驗照片58)
葉作檀指向林志達警員,喊「他一來就拉槍機」。(如勘 驗照片59)
③藍衣男又上前,指著林志達警員喊「你講完了沒,啊」。 (如勘驗照片60)
④上開黑衣男即鄧安倫指著林志達警員喊「我又沒動,我幹 嘛蹲下」。(如勘驗照片61)




⑤黑衣男乙指著林志達警員喊「好大喔你」。(如勘驗照片 62)
徐廣成以右手拍打林志達警員之安全帽。(如勘驗照片63 )
徐廣成以左手推林志達警員之右前胸。(如勘驗照片64) ⑧林志達警員立即將徐廣成推回。(如勘驗照片65) ⑨葉作檀不滿林志達警員將徐廣成推回去,出言辱罵林志達 警員「我操你媽的」。(如勘驗照片66)
⑩員警行將壓制逮捕葉作檀前一秒,甲○○、黑衣人乙、黑 衣人鄧安倫、上開灰衣男、徐廣成均在葉作檀之旁邊或後 方,與行將壓制逮捕葉作檀之警員對峙中。(如勘驗照片 67)
⑪員警已開始壓制逮捕葉作檀,甲○○、黑衣人乙、黑衣人 鄧安倫徐廣成均上前推擠、阻止員警壓制逮捕葉作檀, 由連串之動作及擷取之畫面中可以看見上開四人之各別推 擠、阻止員警壓制逮捕葉作檀之動作,亦可見甲○○在員 警將甲○○向後拉開後,甲○○又仍不聽制止,極力擺脫 員警,並在擺脫員警後再衝向前(葉作檀及逮捕葉作檀之 員警處)。(如勘驗照片68至81)
徐廣成林志達警員稱「你法律關係這麼好,你家住哪裡 」,林志達警員稱「我為什麼要告訴你,不要再問了」。 (如勘驗照片82)
徐廣成叫黑衣人乙對著林志達警員錄影,故意稱「這個帥 哥!」(如勘驗照片83)
⑭黑衣人乙之特寫鏡頭(如勘驗照片84)
(以下均與上開二段密錄器檔案之勘驗結果相同,故省略) 」有該日之勘驗筆錄附於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876 號卷 內可憑。
⒉由上可知,偵查中共同被告葉作檀林志達警員大聲罵「我 操你媽的」,葉作檀旋遭警壓制逮捕,警方在已開始壓制逮 捕葉作檀時,甲○○、黑衣人乙、鄧安倫徐廣成均上前推 擠、阻止員警壓制逮捕葉作檀,可見該四人於犯案現場隨機 形成共同犯意聯絡,而屬事中共同正犯,其等以上開強暴方 式共同朝妨害警方進行逮捕現行犯葉作檀之職務之目的,被 告甲○○尤在遭員警向後拉開後,仍不聽制止,極力擺脫員 警,並在擺脫員警後再衝向前,其暴行妨害公務之犯行明確 ,被告甲○○竟辯稱其在一旁沒做什麼事情,卻被警方以多 數強制暴力將其強制帶回云云,實屬顛倒事實之脫罪之詞, 核不足採。而證人即偵查中之共同被告葉作檀於內勤偵訊亦 證稱其餘三位被告看到伊與商家發生爭執,警方到場問訊要



把伊帶走,他們三位就攔在伊與警方中間,他們有與警方拉 扯…等語,亦可證被告甲○○上開暴行妨害公務之事實。復 查,警方於上開各別逮捕被告甲○○、徐廣成之際,甲○○ 、徐廣成因抗拒逮捕,而使警員白泓翔受有右側膝部擦傷, 警員李致穎右側手部挫傷,警員林志達受有右側前臂擦傷, 業據該三位警員提出案發當日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是被 告甲○○此部分屬單獨犯暴行妨害公務罪。末以,檢察官雖 指歐祐丞於警方逮捕葉作檀時,亦有暴行妨害警方執行此項 職務,然依上開勘驗,有參與此項暴行妨害公務之人應為被 告甲○○、黑衣人乙、鄧安倫徐廣成四人,尚無從認歐祐 丞有參與之,併此指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暴行妨害公 務罪。被告甲○○與黑衣人乙、鄧安倫徐廣成相互間,就 妨害警方執行逮捕葉作檀之職務,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刑之宣告及執行紀錄,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於偵查中 雖與共同被告葉作檀徐廣成歐祐丞林志達白泓翔警 員達成和解,然警方據報到現場處理朱瑞典及被告甲○○涉 嫌毆打店員梁鉅昌之案件,詎其等與徐廣成仍視警方為無物 ,在警方面前毆打梁鉅昌,支援警力到場後,為制止眾暴寡 之情況再度發生,本有舉槍示警之權力,且不論係依刑法現 行犯(即使梁鉅昌不願或不敢提告)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 條之規定,警方本得行使一定之強制力制止其等行為,警方 令其等蹲下乃屬合法,其等及葉作檀與上開多人竟乃恃人多 勢眾,一再針對員警進行口頭挑釁並以身體逼近員警,迨葉 作檀公然侮辱員警而遭警壓制逮捕時,被告甲○○更與上開 共犯以暴力進行干擾,其中被告甲○○所行使之暴力尤為激 烈,警方一時未意會被告甲○○之行為違法性,嗣欲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帶回處理時,被告甲○○又悍然不服並與 警身體對峙,被告甲○○於現場之行為極為惡劣,其之行為 對公務之妨害甚烈,被告甲○○事後倖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竟然不知珍惜重生之機會,而於本案後「於106 年5 月12 日凌晨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 號之錢櫃KTV 前,甲 ○○因酒後與某不詳之人發生爭執,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武陵派出所警員李志中等人據報前往處理,詎甲○○ 明知李志中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除拒絕李志中之勸阻外 ,竟基於妨害公務之接續犯意,先於同日凌晨0 時28分44秒



許,向李志中聲稱:想怎樣都沒關係,我都沒關係等語,並 以其頭額往前碰撞李志中頭部所戴之安全帽1 次;再於同日 凌晨0 時28分46秒許,向李志中聲稱:關我都沒在怕啦等語 ,又以其頭額往前碰撞李志中頭部所戴之安全帽1 次」,經 本院以106 年度桃簡字第104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 「於106 年9 月14日20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某路邊攤與友 人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已逾0.25毫克,竟仍於同 日2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欲前往 新北市新莊區。嗣於同日20時45分許,甲○○駕車行經臺北 市萬華區武昌街2 段77號前時,因違反交通規則,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武昌街派出所之員警林琮哲遂上前攔查甲 ○○所駕駛之前揭自小客車,詎甲○○明知林琮哲係依法執 行職務之員警,惟其因自知飲酒駕車違法,為躲避員警之攔 檢,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未依據林琮哲之指示靠邊停車 下車受檢,反而駕駛前揭車輛佯以衝撞林琮哲,而以此強暴 方式逼使林琮哲後退閃躲後,再趁隙繞行逃逸。惟甲○○所 駕駛之自小客車因右前輪業已破損,故於同日時46分許,始 停車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經對甲○○施 以抽血鑑定,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150mg/DL」,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444 號就其犯暴行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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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