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1830號
TYDM,107,審訴,1830,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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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1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33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巫美琪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巫美琪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晚間某時,在桃園市○○區縣○路000 ○0 號5 樓居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5 月18日上午10時 許,在上開居所,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5 月18日晚間5 時 4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與和愛街路口為警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所示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巫美琪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D-0000000 ,毒品編號:DD-00000 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 室- 台北107 年6 月7 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 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 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2 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可考, 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 又該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被告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 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用 途 │ 鑑 驗 報 告 │
├────┼───────┼─────┼───────┼───────────┤




│透明結晶│貳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合計肆點叁玖捌│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
│ │陸公克) │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107 年6 月5 日出具之UL│
│ │ │ │非他命 │/2018/00000000濫用藥物│
│ │ │ │ │檢驗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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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