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1779號
TYDM,107,審訴,1779,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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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1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勇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2028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勇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林均諺印章壹枚及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勇安曾經營高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高仕公司),林均諺 前為高仕公司之員工。林勇安於民國105 年年底至106 年年 初間,欲將高仕公司名下之自用小客車過戶予林均諺供其代 步,並為代辦過戶事宜,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取 得林均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嗣林勇安因需錢孔急 ,明知林均諺未同意以其名義辦理汽車貸款,仍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6 年 1 月19日前某時,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委由不知情之刻印 店人員偽刻「林均諺」之印章1 枚(下稱偽造之林均諺印章 ),於106 年1 月19日某時,先委託不知情之車輛過戶代辦 業者,持前揭林均諺之雙證件及偽造之林均諺印章,在如附 表編號一、二所示文件,盜蓋偽造之林均諺印章,用以表示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移轉過戶予林均諺,並持如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文件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 園監理站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車過 戶予林均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汽(機)車各 項異動資料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林均諺及監理機關就車輛 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接續於同日及翌(20)日,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高仕公司內,冒用林均諺之名義,以上 開車輛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申辦 貸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於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文件 上,偽簽「林均諺」之署押或盜蓋偽造之林均諺印章之印文 ,用以表示林均諺向遠信公司申請以上開自用小客車為抵押



物而申辦分期貸款,並以申請書所附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本票 形式之私文書供擔保後,一併交予不知情之代辦東誠商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誠公司)業務員殳于文,轉持向遠信公 司辦理貸款而行使之,使遠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林均諺本 人辦理貸款而撥付20萬元予林勇安,足生損害於林均諺及遠 信公司對於貸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案經林均諺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勇安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 白。
㈡告訴人林均諺、證人殳于文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動產擔保 交易動產抵押/ 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 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 園監理站107 年8 月28日竹監壢站字第1070186041號函及函 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林均諺」印章之低度行為 ,為偽造署押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偽造「林均諺」署押 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印章、印 文及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林均諺」印章,並利 用不知情之代辦業者蓋用於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所示申請 書,及由不知情之東誠公司業務員殳于文持如附表編號三至 六所示文件向遠信公司行使,均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於密接時間先後偽造如附表所示文書,進而行使之行為 ,犯罪目的單一,各行為獨立性薄弱,爰將其整體評價為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一罪。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1 年度交簡字第39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 102 年7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冒用他人身分詐得貸款款項,所為 不僅損及告訴人林均諺,更影響遠信公司核發貸款之正確性 ,所為殊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復衡 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 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所生之物:
⒈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 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查:①未扣案偽造之林均諺印章1 枚,為被 告犯本案所偽造之印章,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②附表編號一至六「偽造 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簽名、指印,依前揭判決意旨,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附表一至六「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文書,固均屬犯罪 所生之物,然均已分別交付予桃園監理站東誠公司業務員殳 于文向遠信公司以行使,均已非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查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0萬元,然其事後已清 償完畢等情,業經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 及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頁、偵查 卷第36頁、第45頁背面),考量被告上揭清償金額等同其犯 罪所得,倘再沒收或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本院認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署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署押所在欄位│ 偽 造 之 署 押 │
├──┼────────────┼──────┼────────┤
│ 一 │汽(機)車過戶登記書 │新車主名稱欄│林均諺印文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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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名稱欄 │林均諺印文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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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 附│債務人姓名欄│林均諺簽名壹枚、│
│ │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 │ │印文壹枚 │
│ │ ├──────┼────────┤




│ │ │擔保債權總金│林均諺印文壹枚 │
│ │ │額欄塗改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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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動產抵押契約書 │抵押物提供人│林均諺簽名壹枚、│
│ │ │欄 │印文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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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申請人正楷簽│林均諺簽名壹枚、│
│ │書 │名欄 │印文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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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發票人欄 │林均諺簽名壹枚、│
│ │書所附本票形式之私文書(│ │印文壹枚 │
│ │因未填載發票日而屬無效票│ │ │
│ │據,僅為私文書之性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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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