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617號
TYDM,107,審易,2617,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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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NJAYA(蘇若亞) 



      DASNOTIO(諾多) 



      ABDUL MUJIB(木吉) 



      DEDI SUTRISNO(雷諾) 



      RIDWAN(利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97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SONJAYARIDWANDASNOTO 、AB DUL MUJIBDEDI SUTRISNO 於民國106 年10月29日晚間8 時6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號桃園火車站前廣場, 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或持石頭毆打告訴人NANANG EDI LUKITO及ERIX PUTRO SUSANTO,被告SONJAYA 並持折疊 刀揮砍告訴人NANANG EDI LUKITO ,被告DASNOTO 則持自拍 棒攻擊告訴人NANANG EDI LUKITO ,致告訴人NANANG EDI LUKITO受有右側顳部頭皮挫傷、右頸及右耳廓撕裂傷、雙手 多處複雜性撕裂傷合併左手第四指甲床損傷及左手中指近端 指節骨折等傷害,告訴人ERIX PUTROSUSANTO 則受有頭部外 傷併輕微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5 人分別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5 人分別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SO NJAYA 、DASNOTOABDUL MUJIBDEDI SUTRISNO 與告訴 人2 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2 人,另被告RIDWAN亦賠償告 訴人2 人,告訴人2 人均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32至34頁、第38至39頁、第43 至4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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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